基隆市七堵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誠股 114司執字第042200號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9/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7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泰安段 小段 638號
面積: 450.43 坪(1489.0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
土地
泰安段 小段 665號
面積: 439.59 坪(1453.1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
土地
泰安段 小段 670號
面積: 45.83 坪(151.4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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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泰安段 小段 825號
面積: 89.54 坪(29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51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0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泰安段 小段 888號
面積: 19.44 坪(64.2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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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泰安段 小段 901號
面積: 43.25 坪(142.9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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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泰安段 小段 911號
面積: 268.18 坪(886.5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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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泰安段 小段 913號
面積: 250.27 坪(827.3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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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泰安段 小段 863號
面積: 29.81 坪(98.5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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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泰安段 小段 866號
面積: 282.75 坪(934.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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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泰安段 小段 876號
面積: 98.19 坪(324.6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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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泰安段 小段 878號
面積: 352.11 坪(1164.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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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泰安段 小段 887號
面積: 46.83 坪(154.8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783,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泰安段 小段 952號
面積: 800.75 坪(2647.1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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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泰安段 小段 1027號
面積: 466.45 坪(154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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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泰安段 小段 1090號
面積: 64.43 坪(21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8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民國114年12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52地號土地係為泰 安路168號、168之1號、174號、174之1號建物所座落之土地,部分為建物後方 之雜木林;(2)1027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68之1號建物南方約152公尺處之 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3)1090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68之1號建物 南方約25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 考,相關界址、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保護區等,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 地役關係亦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 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7,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民國114年12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63地號土地係位於 泰安路130號建物北方約3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部分為道路,部分為花 圃;(2)866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30號建物對面約15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 用現況為空地(停放有車輛),部分為雜木林;(3)876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 路124號至132號建物及土地公廟前方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道路;(4)878 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30號建物西方約4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 林;(5)887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30號建物西方約2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 用現況為雜木林;(6)888地號土地係為泰安路130號建物所座落之土地; (7)901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40號建物前方約1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 況為雜木林;(8)911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40號建物南方約15公尺處之土 地,目前使用現況部分為擺放農具之屋寮占用,部分為菜圃;(9)913地號土 地係為泰安路117之1號建物(朱王府)所座落之土地,部分為魚池占用,部分 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 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保護區、道路用地 等,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 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農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亦屬不 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2,000元。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民國114年12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38地號土地係位於 泰安路128號建物北方約26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2)665 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28號建物北方偏東約18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 為雜木林;(3)670地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38號建物北方約167公尺處之土 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4)825號土地係位於泰安路128號建物北方約15 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 址、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為農業區、保護區等,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 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亦屬不 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4,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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