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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瑞芳區法拍屋|逢甲路5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清股 114司執字第04250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364,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6分之8

公告日期

2026-07-1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逢甲段 小段 697號

    面積: 30.74 坪(101.6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6分之8

  • 建物

    逢甲路50號

    面積: 26.13 坪(86.3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6分之8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至現場查封、鑑價,經在場人劉瑞發稱房屋係由相對人全體使用 居住,無增建,無分管停車位。 二、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經在場人稱無該等情事。 又115年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住宅區;建物構造:加強磚造2樓之第1 層;勘估標的使用現況:廚房天花板油漆剝落及潮濕有壁癌、房間亦有壁癌,住家使用;屋 齡:約48年;市場及學校接近性:鄰近市場、瑞芳高工等另附近之公共設施計有農會、郵局、 鄰里公園等,生活機能及居住品良好;大眾運輸條件:主要之公車站牌位於逢甲路上,有多條 線路行經於此,可通往市區各地,交通便利性佳」等語。 三、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3,000元。 四、本件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本件拍賣不動產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本件拍賣程序之投標、 應買或承受,且除買受(應買、承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 二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以抽籤決定。 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 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 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七、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八、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03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現場投標)(強131Ⅱ準 04 用81) 05 股 別:清股 06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