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誠股 114司執字第044184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9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坪段 小段 52-2號

    面積: 5179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9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坪段 小段 52-3號

    面積: 877 坪

  • 土地

    大坪段 小段 52-12號

    面積: 214 坪

  • 土地

    大坪段 小段 52-13號

    面積: 237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52-2地號部分為粗紙坑溪河床。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 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92,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 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52-3地號部分道路使用、山林斜坡,52-12地號供道路使用,52-13地號部 分為粗紙坑溪河床。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 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52-3、52-13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 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 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