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瑞芳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045099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𫙮魚坑段 頂坪小段 104號

    面積: 71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𫙮魚坑段 頂坪小段 162號

    面積: 95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34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𫙮魚坑段 頂坪小段 163號

    面積: 919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新北市瑞芳工業區1 16號東南方約67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 法撤銷其拍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 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 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 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新北市瑞芳工業區1 16號東南方約67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 法撤銷其拍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 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 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 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新北市瑞芳工業區1 16號東南方約67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 法撤銷其拍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 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 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 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