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勇股 114司執字第04589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8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功段 小段 152號

    面積: 543 坪

  • 土地

    成功段 小段 185號

    面積: 501 坪

  • 土地

    成功段 小段 186號

    面積: 60 坪

  • 土地

    成功段 小段 187號

    面積: 149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7,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 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 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 (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7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152、185、186、187地號土地上均種植水蓮;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 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152、185、186、187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152、185、186、 187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 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 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標的土地上之農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九、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特別變賣後 之減價拍賣) 第四頁01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勇股 03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