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乾股 114司執字第04704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1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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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竹篙厝段 小段 2105-11號
面積: 1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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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東區榮譽街107巷4號
面積: 11.0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黃文達使用,該建物門牌號碼與他人之建物共用,且拍賣建物有 漏水之情形,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 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 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五、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 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 匭內。乾股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