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歸仁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字第04868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7 拍

拍賣底價

3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媽祖廟段 三小段 282號

    面積: 1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系爭土地上有雜草及未見門牌之鐵皮建物,占有之 法律關係不明,前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6,000元。 三、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一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四、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第7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 九、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