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楓股 114司執字第05005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5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力行段 小段 183號

    面積: 70 坪

  • 土地

    力行段 小段 186號

    面積: 7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 員稱標的現均為道路使用,路名桃園市八德區瑞泰街。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 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四、本件183、186地號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 (民國65年5月31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 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 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 共有人僅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對 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 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 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 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 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 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 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 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