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卓股 114司執字第051036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5/1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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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36南巷17號
面積: 12.9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如附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元。 四、他項權利:無。 五、依估價報告書及查封筆錄記載,拍賣建物為鐵架造、水泥造一層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據 債權人代理人稱,經查訪鄰居,拍賣建物是由共有人作倉庫使用,債務人並未使用拍賣建物, 茲因本件拍賣建物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含法定租賃關係及意定)租 賃關係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通知後10日內,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及民 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七、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 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八、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九、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卓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