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鳥松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菊股 114司執字第051170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0/2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5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80分之46
公告日期
2026-09-30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鳥松區鳳松段598地號 | 961 ㎡290.7 坪 | 480分之46 | 2,560,000 元 |
- 保證金
- 51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598地號上有一座三合院(門牌鳥松路39號)、一棟三樓磚造透天建物(門牌鳥松路33之1號)。又據鑑價報告所載,59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臨鳥松路40巷。
二、據598地號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保存登記建物同段368建號坐落。上開368建號(門牌鳥松路33之1號)所有權人蔡○儒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日、114年12月4日具狀陳報略以:民國68年2月12日經所有共有人同意並簽訂598地號土地使用同意書興建本建物,並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及建物所有權狀,無租用、借用、分管契約或其他情事。蔡○賢為368建號所有權人同時為土地共有人之一,民國80年8月蔡○賢將368建號所有權出售兒子蔡○贊,蔡○賢往生後,其所有598地號土地持分再由兒子蔡○贊繼承,之後蔡○贊再將368建號贈與兒子蔡○儒即為現在建物所有權人。另債務人係因原民國68年同意建屋之土地共有人蔡○雲往生後概括繼承土地,故仍屬有權占有土地。
三、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4年9月3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439338200號函復,鳳松段598地號部分土地領有(67)高縣建局建管字第23171號使用執照,屬建築基地範圍一部分,內含法定空地。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0/2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6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80分之11
公告日期
2026-09-30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鳥松區鳳松段605地號 | 1,054 ㎡318.83 坪 | 480分之11 | 666,000 元 |
- 保證金
- 13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05地號上有一座三合院(門牌鳥松路35號)及一排矮房。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臨鳥松路40巷,目前地上有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60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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