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鳥松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菊股 114司執字第051170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0/2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5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80分之46

公告日期

2026-09-30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高雄市鳥松區鳳松段598地號 961 ㎡290.7 坪 480分之46 2,560,000 元
保證金
512,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598地號上有一座三合院(門牌鳥松路39號)、一棟三樓磚造透天建物(門牌鳥松路33之1號)。又據鑑價報告所載,59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臨鳥松路40巷。

二、據598地號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保存登記建物同段368建號坐落。上開368建號(門牌鳥松路33之1號)所有權人蔡○儒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日、114年12月4日具狀陳報略以:民國68年2月12日經所有共有人同意並簽訂598地號土地使用同意書興建本建物,並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及建物所有權狀,無租用、借用、分管契約或其他情事。蔡○賢為368建號所有權人同時為土地共有人之一,民國80年8月蔡○賢將368建號所有權出售兒子蔡○贊,蔡○賢往生後,其所有598地號土地持分再由兒子蔡○贊繼承,之後蔡○贊再將368建號贈與兒子蔡○儒即為現在建物所有權人。另債務人係因原民國68年同意建屋之土地共有人蔡○雲往生後概括繼承土地,故仍屬有權占有土地。

三、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4年9月3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439338200號函復,鳳松段598地號部分土地領有(67)高縣建局建管字第23171號使用執照,屬建築基地範圍一部分,內含法定空地。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0/2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6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80分之11

公告日期

2026-09-30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高雄市鳥松區鳳松段605地號 1,054 ㎡318.83 坪 480分之11 666,000 元
保證金
134,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05地號上有一座三合院(門牌鳥松路35號)及一排矮房。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臨鳥松路40巷,目前地上有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60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0月20日下午3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09/22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