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鳥松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菊股 114司執字第051170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鳳松段 小段 598號
面積: 290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鳳松段 小段 605號
面積: 31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598地號上有一座三合院(門牌鳥松路3 9號)、一棟三樓磚造透天建物(門牌鳥松路33之1號)。又據鑑價報告所載,598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臨鳥松路40巷。 二、據598地號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保存登記建物同段368建號坐落。上開368 建號(門牌鳥松路33之1號)所有權人蔡○儒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日、114年12 月4日具狀陳報略以:民國68年2月12日經所有共有人同意並簽訂598地號土地使 用同意書興建本建物,並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及建物所有權狀,無租用、借用、 分管契約或其他情事。蔡○賢為368建號所有權人同時為土地共有人之一,民國 80年8月蔡○賢將368建號所有權出售兒子蔡○贊,蔡○賢往生後,其所有598地 號土地持分再由兒子蔡○贊繼承,之後蔡○贊再將368建號贈與兒子蔡○儒即為 現在建物所有權人。另債務人係因原民國68年同意建屋之土地共有人蔡○雲往 生後概括繼承土地,故仍屬有權占有土地。 三、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 (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 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4年9月3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439338200號函復,鳳 松段598地號部分土地領有(67)高縣建局建管字第23171號使用執照,屬建築基 地範圍一部分,內含法定空地。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 賣)。 第四頁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 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05地號上有一座三合院(門牌鳥松路35號) 及一排矮房。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臨鳥 松路40巷,目前地上有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7,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60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 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 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 賣)。 03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菊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