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北市萬華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乙股 114司執字第052542號

停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0/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884,2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50150分之2688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0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90號

    面積: 31.25 坪(103.3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0150分之2688

  • 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102號

    面積: 561.76 坪(1857.0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0150分之2688

  • 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108號

    面積: 46.21 坪(152.7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0150分之2688

  • 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111號

    面積: 922.61 坪(3049.9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0150分之2688

  • 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113號

    面積: 813.23 坪(2688.3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0150分之2688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11月2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的五筆土地均位於「峰景山莊」社區內,社區設有電動柵門,無法入內。90地號土地部分為社區電動柵門旁之水利用地,部分為雜林。102地號土地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為雜木林,對應空照圖似有建物座落,111地號土地,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為雜木林,108地號土地上有水塔及蓄水槽,其餘為雜林、空地。113地號土地上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113地號土地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請應買人注意。其餘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84,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6,9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本標的土地有共同使用之必要,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本標的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如有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持有本標的共有土地筆數多者優先,持有共有土地筆數相同者,協商之,若協商不成,按主張優買的人數均分購買比例,但如若因此造成日後使用或處分上限制或其他不利益,應自行處理。 六、如土地上確有建物,且其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3 股 別:莊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