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乙股 114司執字第05254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1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58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90號

    面積: 31 坪

  • 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102號

    面積: 561 坪

  • 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108號

    面積: 46 坪

  • 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111號

    面積: 922 坪

  • 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113號

    面積: 813 坪

  • 土地

    華江段 二小段 147-77號

    面積: 313 坪

  • 建物

    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250巷56弄10號4樓

    面積: 19.2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11月2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的五 筆土地均位於「峰景山莊」社區內,社區設有電動柵門,無法入內。90地號土 地部分為社區電動柵門旁之水利用地,部分為雜林。102地號土地部分為產業道 路,部分為雜木林,對應空照圖似有建物座落,111地號土地,部分為產業道 路,部分為雜木林,108地號土地上有水塔及蓄水槽,其餘為雜林、空地。113 地號土地上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 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 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 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 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 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 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113地號 土地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 現實點交。請應買人注意。其餘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17,2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本標的土地有共同使用之必要,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本標的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如有數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以持有本標的共有土地筆數多者優先,持有共有土地筆數相同者,協 商之,若協商不成,按主張優買的人數均分購買比例,但如若因此造成日後使 用或處分上限制或其他不利益,應自行處理。 六、如土地上確有建物,且其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 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 的。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 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 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之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 投標無效。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莊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