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東區法拍屋|嘉義市東區保忠一街100巷4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吉股 114司執字第054267號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701,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0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遠東段 小段 211-4號
面積: 201.47 坪(666 平方公尺)
-
建物
嘉義市東區保忠一街100巷46號
面積: 128.19 坪(423.77 平方公尺)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2,77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0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嘉義市東區保忠一街100巷30號
面積: 88.89 坪(293.86 平方公尺)
-
土地
遠東段 小段 212-1號
面積: 104.36 坪(345 平方公尺)
-
土地
遠東段 小段 212-2號
面積: 104.36 坪(345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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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嘉義市東區保忠一街100巷32號
面積: 62.75 坪(207.43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12-1、212-2地號、35、38建號、2301、2302棟次現由第三人楊肇凱承租 中,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2301、2302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2301棟次 部分跨建在同段212-2地號上,其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 求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77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55,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212-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部份法定空地面積85平方公尺」。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211-4地號、54建號、2303棟次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通 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 則依現況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二、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2303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其占有法律關係 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70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41,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211-4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7月3日經嘉義市政府以府授環管字第1145103450號函公告 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汙染管制區,依嘉義市政府公告範圍及管制區內依法具有禁 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一)禁止、限制項目及重要事項:1、土壤汙染管制區禁止下列行為。但 依法核定汙染控制計畫、汙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汙染改善計畫之執行事項不在此限:(1)置放污染 於土壤。(2)注入廢(汙)水於地下水體。(3)排放廢(汙)水於土壤。(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 制行為。2、土壤汙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 除非因汙染控制計畫、汙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汙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3)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3、於土壤、地下水管制區內從事土壤 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報嘉義市政府 核定後使得實施,並得合併於汙染控制計畫、汙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汙染改善計畫中提出。(二) 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三)違反前揭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 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2項規定處分。土地如經拍定後,拍定人即為土地所有人,即應承擔 汙染改善之責任與義務且應遵循上開公告之禁止、限制項目及重要事項。以上為嘉義市政府公 告事由,拍定後土地使用均以嘉義市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公告為準,不得另向本院異議,請應 買人審慎評估。 民 事 執 行 處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