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大樹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才股 114司執字第05496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3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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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樹保安段 小段 459號
面積: 6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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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樹保安段 小段 614號
面積: 10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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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樹保安段 小段 615號
面積: 4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9,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4年10月13日就459地號土地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 員指界稱,459地號為空地,雜草叢生。嗣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就459地號土地 履勘、614、615地號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59地號為門牌大樹路27號三合院前之道路;614、6 15地號位於中正一路旁,土地上均種植荔枝樹,無建物,無直接聯外道路,須 經由他人土地通行。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農業區,位於大 樹區大樹里地區,屬都市生活圈外圍農業地區,459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61 4、615地號現況種植果樹,鄰近中正一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 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 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 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才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