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孔股 114司執字第05519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1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1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桃山段 小段 131號

    面積: 944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1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桃山段 小段 250號

    面積: 111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131地號其上部分為河道,其餘為雜林,另部分以空 照圖套繪似有木造平房屋角占用,惟在場主張為134-1地號所有權人表示並 未占用,且通行131地號需經過其所有之私人土地,無法開放供他人通行, 繞路須採步行方式始能到達。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前開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 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4,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 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 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文件,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 七、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 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 拍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250地號為雜林且無路可達。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3,6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 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 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文件,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 七、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 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 拍定。 04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5 股 別:孔股 06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