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宙股 114司執字第05660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3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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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三座屋段 舊社小段 123-76號
面積: 8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4年6月19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有門 牌號碼三光路133之1號部分佔用,及房屋旁空地所搭之鐵皮停車棚有部分 佔用。本件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佔用,拍定後不點 交。 二、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土地上之建物、定著物等,且建物、定著 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 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三、依土地登記謄本,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法定空地。另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 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14)桃市都開字第35915號,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 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 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 之限制。 四、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回函,本件拍賣標的土地領有(73)桃縣建管使字 第791號使用執照,供投標人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000元。 四、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 五、本標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 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 退還。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 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