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三芝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強股 114司執字第057357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8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8-2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金興段 小段 169-4號

    面積: 53.37 坪(176.43 平方公尺)

  • 土地

    金興段 小段 126-1號

    面積: 4.07 坪(13.47 平方公尺)

  • 土地

    金興段 小段 127-1號

    面積: 2.44 坪(8.08 平方公尺)

  • 土地

    金興段 小段 131-1號

    面積: 0.68 坪(2.26 平方公尺)

  • 土地

    金興段 小段 165號

    面積: 7.39 坪(24.43 平方公尺)

  • 土地

    金興段 小段 172號

    面積: 6.98 坪(23.09 平方公尺)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8-2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世興段 小段 7號

    面積: 15.45 坪(51.09 平方公尺)

  • 土地

    世興段 小段 832號

    面積: 5.67 坪(18.73 平方公尺)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4,800 元

點交狀態

非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土地公埔段 八連溪頭小段 160-28號

    面積: 12676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4/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4,800 元

點交狀態

非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土地公埔段 八連溪頭小段 160-28號

    面積: 1267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126-1、127-1、131-1地號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本件拍賣之169-4、126-1、127-1、165、172、131-1地號土地現作道路使 用。 三、本件拍賣之131-1地號土地謄本上載有建物750建號。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供大眾通行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 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 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 院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 務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 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 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7、832地號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本件拍賣之7、832地號土地現作道路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供大眾通行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 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 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 院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 務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 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 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