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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莊股 114司執字第058012號
待拍
標別:甲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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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芝山段 二小段 589-1號
面積: 17.54 坪(5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1分之3
標別:乙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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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芝山段 二小段 573-2號
面積: 11.8 坪(3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1分之3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7月21日現場指界時,589-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12巷3號建物前之巷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589-1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1332號使用執照(69建(士林)字第0003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惟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8月1日函復,該「私設通路」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自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並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38,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甲標)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70使字第1332號使用執照(69建 (士林)字第0003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六、甲、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2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7月21日現場指界時,573-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2巷41弄5號前之道路用地,據地政人員表示,5號之圍牆及隔壁公共門口上方之遮雨棚有占用,另5號對面社區後方遮雨棚亦部分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573-2地號土地係71使字第0879號使用執照(69建(士林)字第0255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惟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8月1日函復,該「私設通路」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自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並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乙標)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71使字第0879號使用執照(69建 (士林)字第0255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六、甲、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2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莊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