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六甲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湘股 114司執字第05942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菁埔段 小段 1396號
面積: 834.9 坪(276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拍賣土地上有鐵皮廠房坐落,餘為休耕農地及空地。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建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元。 四、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106、107條規定,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106、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或所有權證明文件。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第八號票匭內。湘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湘股 第五頁01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