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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文股 114司執字第059913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50,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上南片段 南片小段 240號

    面積: 10653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30,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上南片段 南片小段 139號

    面積: 38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139地號部分為雜林、部分為產業道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 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1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240地號土地上有關西鎮上橫坑45之10號臨建物占用,其餘部分為雜林及產業道 路,上開建物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 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1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文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