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法拍屋|中華路四段705之15號二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莊股 114司執字第060606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0/0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988,6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0分之376
公告日期
2026-08-2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姓段 小段 521號
面積: 537.54 坪(177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376
-
土地
三姓段 小段 570-8號
面積: 9.98 坪(3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376
-
建物
中華路四段705之15號二樓
面積: 4.61 坪(15.2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376
-
建物
中華路四段703號
面積: 3.15 坪(10.4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376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0/0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458,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8-2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園段 小段 403號
面積: 856.07 坪(2830 平方公尺)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10/0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539,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8-2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園段 小段 426號
面積: 181.5 坪(600 平方公尺)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10/0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617,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8-2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花園段 小段 484-1號
面積: 2821.42 坪(9327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115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該屋位於錢進時代社區內,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570-8地號土地為社區一樓之停車空間,經管理員協助導往705-15號2樓,大門深鎖,敲門 無人應門。管理人員稱債務人未住於此,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未聞有非自然 死亡等影響價格情事,有一編號108之機車停車位,無汽車位。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 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建物由第三人使用,拍定 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88,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7,8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院已就已知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僅表示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然此部分請投標人仍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 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本件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 不符、坐落位置等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投標人應注意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 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債務人之財產另囑託他院執行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 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 5)。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03地號為 雜林。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 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 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 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 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 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 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 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 現實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8,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1,6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者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如戶籍謄本),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 七、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債務人之財 產另囑託他院執行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 權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 超額標別之拍定。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6地號為 雜林,其上有一無門牌建物,周圍雜草叢生,無法靠近,據稱已荒蕪。本件僅 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 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 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 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 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 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 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 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除上開建物 坐落之部分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 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9,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7,8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 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 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如戶籍謄本),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 七、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債務人之財 產另囑託他院執行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 權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 超額標別之拍定。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84-1地號 為雜林。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 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 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 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 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 現實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17,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3,4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者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如戶籍謄本),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 七、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債務人之財 產另囑託他院執行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 權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 超額標別之拍定。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第七頁01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2 股 別:莊股 03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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