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大樹區法拍屋|高雄市大樹區統嶺路57之2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正股 114司執字第06091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4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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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佛光段 小段 87號
面積: 15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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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高雄市大樹區統嶺路57之2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面積: 58.2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7地號土地上有鐵皮棚架、空地及 建物(門牌:統嶺路57之2號及57之3號);另45建號建物與隔壁建物(門牌:統嶺路57之3號)內部相 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45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住使用,87地號土地部分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與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 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土地上除45建號外另有其他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該建物所有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 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僅就87地號土地及45建號建物拍賣,除45建號建物外,其餘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 圍,拍定後不點交。 九、本件4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十、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 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 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一、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 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 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四、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正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