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楠梓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治股 114司執字第061802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楠梓區援中段194-16地號 | 227 ㎡68.67 坪 | 20分之1 | 1,100,000 元 |
| 備考第二種住宅區 | ||||
| 2 | 高雄市楠梓區援中段225-2地號 | 46 ㎡13.92 坪 | 20分之1 | 300,000 元 |
| 備考第二種住宅區 | ||||
- 保證金
- 2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4-16、225-2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相連之建物,門牌為楠梓區德中路165巷47號及49號(門牌上下掛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194-16、225-2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194-16、225-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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