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嘉義縣新港鄉法拍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利股 114司執字第06224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2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26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祿段 小段 125號

    面積: 598 坪

  • 土地

    永祿段 小段 183號

    面積: 159 坪

  • 土地

    永祿段 小段 184號

    面積: 481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2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5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福段 小段 148-5號

    面積: 7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125、183、184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三筆土地相鄰使用,上 有菜園、空地、雜草,建物部分占用、部分巷道。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 共有人使用。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 明。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125、18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1 8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計畫道路用地。 三、125、183、18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四、125、183、18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53,000元。 四、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五、125、183、18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 -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 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 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六、125、183、184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 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 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 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148-5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有建物座落、空地。據債權人代 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 標人注意查明。 二、148-5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三、148-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四、148-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6,000元。 四、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五、148-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 第四頁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