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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法拍屋|臺北市北投區公舘路231巷7弄4號四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智股 114司執字第06300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2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65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0分之102

公告日期

2026-07-3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柴橋段 小段 826號

    面積: 4182.33 坪(13825.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102

  • 建物

    新竹市明湖路715號地下一層

    面積: 231.65 坪(765.7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102

  • 建物

    新竹市明湖路753號2樓

    面積: 9.37 坪(30.9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102

  • 土地

    奇岩段 一小段 218號

    面積: 641.3 坪(212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102

  • 建物

    臺北市北投區公舘路231巷7弄4號四樓

    面積: 52.09 坪(172.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102

  • 建物

    臺北市北投區公舘路231巷7弄2號至10號、17之1號至17之25號地下

    面積: 396.95 坪(1312.2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102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2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4,20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7-3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內湖段 小段 407-53號

    面積: 183.47 坪(606.51 平方公尺)

  • 土地

    內湖段 小段 407-68號

    面積: 91.75 坪(303.32 平方公尺)

  • 建物

    新竹市中華路六段647巷136弄135號

    面積: 234.97 坪(776.75 平方公尺)

  • 土地

    立農段 四小段 24號

    面積: 143.69 坪(475 平方公尺)

  • 建物

    臺北市北投區承德路七段342巷26弄1號二樓

    面積: 32.53 坪(107.55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05年9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社區主任表示該建案皆是套房,本件拍賣之 房屋註記出租中,但尚未租出去,有一停車位在B5的12號,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 院又於114年12月26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且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又 據管理員稱本件拍賣之房屋目前無人居住,且依據資料所載位於B5的12號車位目前有出租給其 他住戶,該車位拍定後不點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3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分甲、乙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 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 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826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資訊為「甲之三種風景區(可開都計圖再確 認)」,有關本件826地號土地之使用管制/限制及有無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八、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05年10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且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 據地政人員指稱407-68地號土地為378建號建物側邊之庭院,屬私人庭院,一般交由住戶自行打 理,在場人對面鄰居表示378建號建物只有辦活動、聚會時才會有人回來,平時沒人住,無聽聞 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院又於115年1月2日現場履勘,據管理員稱債務人偶爾會回來, 且據地政人員指稱407-68地號土地為378建號建物旁之雜草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4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分甲、乙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 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 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407-6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載「使用地類別:國土保安用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七、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禹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