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晴股 114司執字第06459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4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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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啟文段 小段 763號
面積: 20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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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啟文段 小段 778號
面積: 8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778地號土地為水溝,763地號土地為大河流、排水溝, 附近是樹林、稻田,行走不易。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 有人僅得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聲明優先承買,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 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 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 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 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又因本件標的共有人眾多,拍定後踐行通知 優先承買權之程序冗長,請應買人自行考量,如經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買人所繳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五、依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函,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特 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 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 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 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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