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七股區竹橋段261地號 | 410 ㎡124.03 坪 | 10000分之410 | 600,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 ||||
| 2 | 臺南市七股區竹橋段261-17地號 | 65 ㎡19.66 坪 | 全部1分之1 | 2,450,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 ||||
| 3 | 臺南市七股區竹橋段277-2地號 | 37 ㎡11.19 坪 | 10000分之410 | 50,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 交通用地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18 | 臺南市七股區樹林里4鄰96號之60導航基地:臺南市七股區竹橋段261-17地號 | 三層樓鋼筋混凝土住家用 | 112.58 ㎡34.06 坪一層 34.66、二層 38.96、三層 38.96附屬:陽台:9.54平方公尺、平台:5.05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7.17平方公尺 | 全部1分之1 | 2,200,000 元 |
| 2 | 118-1 | 臺南市七股區96號之60導航基地:臺南市七股區竹橋段261-17地號 | 40.11 ㎡12.13 坪第一層 24.19、屋頂突出物 15.92 | 全部1分之1 | 500,000 元 | |
| 備考增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保證金
- 1,16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3土地為拍賣建物出入通行之道路,拍賣建物居住使用情況不明,編號2建物為經地政人員測量之增建部分。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編號1、3土地為拍賣建物出入通行之道路,拍定後,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八、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2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南股。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佳里區廣安段113地號 | 72.32 ㎡21.88 坪 | 全部1分之1 | 7,700,000 元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7 | 臺南市佳里區建南里新生路441巷58弄25號導航基地:臺南市佳里區廣安段113地號 | 三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 153.9 ㎡46.55 坪一層 35.03、二層 47.48、三層 47.48、陽台 11.46、騎樓 12.45 | 全部1分之1 | 1,000,000 元 |
| 備考二層陽台:5.73平方公尺、三層陽台:5.73平方公尺 | ||||||
| 2 | 37-1 | 臺南市佳里區新生路441巷58弄25號導航基地:臺南市佳里區廣安段113地號 | 89.47 ㎡27.06 坪第一層 19.96、第二層 11.12、第四層 48.43、陽台 9.96 | 全部1分之1 | 450,000 元 | |
| 備考增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保證金
- 1,83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母親居住使用,編號2建物為經地政人員測量之增建部分。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2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南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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