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速股 114司執字第065278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15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99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海山段 小段 1475號

    面積: 80 坪

  • 土地

    海山段 小段 1490號

    面積: 58 坪

  • 土地

    海山段 小段 1559-3號

    面積: 57 坪

  • 土地

    海山段 小段 1573號

  • 土地

    海山段 小段 1579號

    面積: 2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履勘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1)1490地號土地約位於長安街138巷3弄2號至16號建物前方之道路。 (2)1559地號土地約位於長安街138巷21號至25號建物前方之道路。 (3)1573地號土地約位於長安街138巷26號建物巷道之轉角處,現況為道路。 (4)1579地號土地部分約位於長安街138巷30號建物前方之道路;部分為30號3層 樓建物部分占用,占用使用權源不明。 (5)1475地號土地約位於長安街128巷3弄28號至3弄41號建物前方之巷道。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 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 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 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 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五、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 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 在案。 七、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拍賣地號土地,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 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 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