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強股 114司執字第065567號
應買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17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仁段 小段 1243號
面積: 429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17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仁段 小段 1278號
面積: 14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114年8月6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1243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店 子後9號紅色建物1棟(包含建物前方停車空地),其餘部分為樹林。另依債權 人陳報,1243地號地上含有兩棟3層樓建物及一間2層樓建物,均共用上開同一 門牌,占有使用1243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 ㈠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124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㈡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114年8月6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1278地號位於編號412206之路燈東南方 50米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坐 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 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1278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第四頁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