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正股 114司執字第06578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42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芋林段 小段 520號

    面積: 27 坪

  • 建物

    高雄市橋頭區里林東路75號

    面積: 21.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查封時,共有人柯春在之遺產管理人謝清風在場,稱標的物現 無人使用,已斷水斷電,且有漏水。建物天花板鋼筋外露,牆面斑駁有壁癌,後方有香蕉樹。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8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64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建 物部分使用同段510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 標人注意。 六、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 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 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分割共有物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