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新豐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曾股 114司執字第06629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4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興段 員山子小段 1129號
面積: 399 坪
-
建物
新竹縣新豐鄉圓山子106之1號
面積: 73.2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在場,使用情形不明。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建物因無法 入內,內部狀況不明。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 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五、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 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 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 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 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 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七、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 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 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八、拍賣之建物係農舍,土地及建物須移轉登記予同一人所有。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曾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