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廉股 114司執字第06770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1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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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詔安段 小段 19號
面積: 42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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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詔安段 小段 21號
面積: 36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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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詔安段 小段 29號
面積: 14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二間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無門牌)、部份有蔬果等作 物,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座落(門牌:白河區三角潭3號),餘為空地,編號3土地 上部份有一建物座落(無門牌)、部分有果樹,餘為空地,據債權人稱上開地上 物為共有人所有,上開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拍賣編號1土地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編號1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 七、拍賣編號1土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 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 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九、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下午3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廉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廉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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