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祥股 114司執字第07280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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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崁子頭段 小段 350號
面積: 71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崁子頭58之1、58之2、59號建 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亦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 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 權。 五、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 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 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 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祥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祥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