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關廟區南花段1024地號 | 83 ㎡25.11 坪 | 2分之1 | 3,00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五甲段858-9地號、所有權人:何○○、住宅區 | ||||
- 保證金
- 6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座落鐵皮屋(無門牌),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廉股。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關廟區南花段1082地號 | 59 ㎡17.85 坪 | 全部 | 5,00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五甲段863-26地號、【信託:委託人何○○、受託人蔡○○】、住宅區 |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557 | 臺南市關廟區四維街212號基地:臺南市關廟區南花段1082、1085地號 | 三層 | 174.74 ㎡52.86 坪一層 56.18、二層 55.71、三層 55.71、屋頂突出物 7.14附屬:陽台5.64、雨遮9.88 | 全部 | 4,000,000 元 |
| 備考債務人何○○所有、【114年6月23日更易納稅義務人:李明軒】、本建物部分逾越同段1085地號土地,約7.52平方公尺、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保證金
- 1,8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配偶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三樓後方房間天花板、頂樓樓梯間有嚴重漏水,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全部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編號1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拍賣建物部分佔用同段1085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廉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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