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4司執字第07651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城南段 小段 937號

    面積: 18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4年7月9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37地 號現為雜草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土地現況為空地、雜樹,疑似 有墳墓坐落土地上,實際狀況需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 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