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字第07660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7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同段 小段 388號

    面積: 2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20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同段 小段 377號

    面積: 2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道路用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3,000元。 四、本件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 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 四號標匭內,賢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道路用地,有部分鐵棚佔用。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2,000元。 四、本件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 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 四號標匭內,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