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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平鎮區法拍屋|桃園市中壢區興仁路二段144號三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八股 114司執字第076796號

待拍導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1/18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06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19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桃園市平鎮區吉安段712地號 26.34 ㎡7.97 坪 3分之1 512,000 元
備考重測前: 東勢段東勢小段356-39地號
2 桃園市平鎮區吉安段713地號 233.53 ㎡70.64 坪 3分之1 4,550,000 元
備考重測前: 東勢段東勢小段356-4地號
保證金
1,013,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12、713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另據債權人查報712、713地號為雜草空地。

二、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6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1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八、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11/18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19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桃園市平鎮區吉安段684地號 573.24 ㎡173.41 坪 3分之1 1,600,000 元
備考重測前: 東勢段東勢小段356-17地號
保證金
32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查封指界時據,68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平東路一段148號建物及雜草空地。另據債權人查報,684地號上有建物。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所有人及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68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九、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1/18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0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分之67

公告日期

2026-10-19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桃園市中壢區遠東段363地號 3,610 ㎡1,092.02 坪 10000分之67 3,510,000 元
備考重測前: 中壢埔頂段8-150地號

建物1 筆

編號建號門牌構造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1030 桃園市中壢區興仁路二段144號三樓基地:桃園市中壢區遠東段363地號 住家用、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8.25 ㎡23.67 坪附屬:陽台5.8 全部 570,000 元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033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保證金
816,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建物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有第三人在場表示建物由其占有使用中。另據債權人查報建物部分有第三人居住使用。另第三人具狀陳稱曾與債務人簽訂買賣契約,債務人先將房屋交付第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11/18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9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00分之74

公告日期

2026-10-19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桃園市平鎮區東陵段156地號 2,510.8 ㎡759.52 坪 300分之74 2,980,000 元
備考重測前: 東勢段東勢小段359-0001地號
保證金
596,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查封時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56地號土地為平東路一段149號前道路。另據債權人查報156地號為道路。

二、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80,000元,以最高價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96,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七、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11/18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00分之74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19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桃園市平鎮區東陵段272地號 42.05 ㎡12.72 坪 300分之74 128,000 元
備考重測前: 東勢段東勢小段359-0016地號
保證金
26,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查封時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72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空地。另據債權人查報272地號上有鐵皮建物。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元,以最高價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等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八、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3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8日下午3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2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