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觀音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梅股 114司執字第077383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潭段 小飯壢小段 410-1號
面積: 20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35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潭段 小飯壢小段 410號
面積: 463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3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潭段 小飯壢小段 403號
面積: 56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上種植水稻,係拍賣其應有部分,且共有人間占 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元。 四、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 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五、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土地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 承買權。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 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 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 意。 六、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 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上種植水稻,係拍賣其應有部分,且共有人間占 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1,000元。 四、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 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五、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土地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 承買權。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 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 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 意。 六、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 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上種植水稻,係拍賣其應有部分,且共有人間占 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8,000元。 四、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 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五、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土地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 承買權。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 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 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 意。 六、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 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