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林園區法拍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維股 114司執字第078150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林園區中芸段1258地號 | 1,517 ㎡458.89 坪 | 全部 | 11,264,000 元 |
- 保證金
- 2,25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8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53,000元。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共同投標人得領回保證金時,應提出聯名帳戶匯款受領發還,請共同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確定得否開立聯名帳戶。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永佃權不塗銷。
五、永佃權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九、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保證金請應買人持聲請狀向本院收費處繳納,再連同收據送收狀處。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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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