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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旗山區法拍屋|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54巷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正股 114司執字第078575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旗文段 小段 182號

    面積: 7 坪

  • 土地

    旗文段 小段 189號

    面積: 15 坪

  • 建物

    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54巷20號

    面積: 23.35 坪

  • 建物

    同上門牌建物未辦保存登記部分

    面積: 19.2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3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旗文段 小段 706號

    面積: 106 坪

  • 土地

    旗文段 小段 707號

    面積: 2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旗甲段 小段 652號

    面積: 137 坪

  • 土地

    旗甲段 小段 653號

    面積: 32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2地號土地為建物前空地。另本 件建物未掛門牌。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189地號及112建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與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 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80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 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 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 2 次拍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06地號土地上為 古厝(旗文路120號)及部分空地。707地號土地為空地。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 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 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 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八、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 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 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 章)。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第五頁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52地號土地為楠 梓仙溪部分河床,部分雜樹林。653地號土地為楠梓仙溪河床。債權人之代理人 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 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 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 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 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 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 章)。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第六頁01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正股 03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