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學甲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4司執字第079941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段164-2地號 | 714 ㎡215.99 坪 | 全部 | 538,000 元 |
| 備考因分割增加地號:164-192地號。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 | ||||
| 2 | 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段164-192地號 | 11,500 ㎡3,478.75 坪 | 全部 | 8,648,000 元 |
| 備考分割自:164-2地號。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 | ||||
| 3 | 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段164-51地號 | 235 ㎡71.09 坪 | 全部 | 165,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 | ||||
| 4 | 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段164-14地號 | 2,970 ㎡898.43 坪 | 2分之1 | 1,039,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 | ||||
- 保證金
- 2,07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4年7月21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4-2地號現為產業道路,上有廢棄建物,164-192地號現為魚塭,164-51地號現為雜草、164-14地號現為產業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土地164-2地號現況有未保存建物,164-192地號現況為魚塭、164-51及164-14地號現況為道路。又據債務人陳報:本件拍賣土地及其上未保存建物(目前堆放飼料、漁業工具等,偶而居住)主要係繼承自家父,以及承受自家母(因整合土地辦理漁電共生專案因素),主要養殖工作係由家兄協助家母處理,其非實際負責養殖事業之人,又其於112年間曾分別與第三人東迪能源公司、日璽能源公司、廷捷電力公司簽署漁電共生契約書、協議書、土地租賃契約書等語。據第三人廷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所有164-192、164-51、164-14地號雙方已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並經公證,其中164-192、164-51地號第一租約之租賃期間自112年7月29日起算為期五年,租金分為第一期款58,675元及第二期款328,580元,第二租約之租賃期間自購電計價起始日起算二十年,租金為營運期款469,400元;另164-14地號第一租約之租賃期間自112年7月29日起算為期五年,租金分為第一期款7,425元及第二期款41,580元,第二租約之租賃期間自購電計價起始日起算二十年,租金為營運期款59,400元等語,並提出公證租約四份為憑。據第三人東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陳報:雙方於112年7月29日簽署太陽光電漁電共生魚塭場域水產養殖使用契約書(未經公證),由本公司提供魚塭場域交由債務人辦理水產養殖,使用標的含164-192、164-51、164-14地號,契約期間自簽署日起至台電掛表併網後經本公司書面通知日起算二十年,相關費用依契約所載等語。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之164-2、164-192、164-51地號土地,及164-1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拍賣土地內之水產養殖物及地上建物、工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7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拍賣164-14地號土地係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如嗣後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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