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華股 114司執字第08052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5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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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智段 小段 420號
面積: 1491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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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桃園市八德區陸光街49之1號六樓
面積: 24.7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1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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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桃園市八德區仁愛街14號
面積: 26.4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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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智段 小段 420號
面積: 1491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114年9月3日現場查封時,具債務人稱,拍賣標的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 2、114年9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陳述有2車位,每2年抽一次,但基本上一戶只有1個車位。 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 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3、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件拍賣標的,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 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 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新聞紙公告如與本院張貼之公告不符,一律以本院為準。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114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稱,拍賣標的現為其父母居住及經營店面 2、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 後不點交。 3、本件第3515建號建物係1780建號建物之增建部份,乃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 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24,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本件拍賣標的,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 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 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新聞紙公告如與本院張貼之公告不符,一律以本院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