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楠梓區法拍屋|楠梓區翠屏路1號5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才股 114司執字第08129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7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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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和平段 五小段 445號
面積: 9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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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楠梓區翠屏路1號5樓
面積: 21.3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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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同上建物共有部分
面積: 74.0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7,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2月9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目前出租給第三人薛○ 晴,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重大影響交易情形,但房間、廚房 跟客廳都有漏水。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位於楠梓區翠屏里地區,屬都市生活地區,為 屋齡44年五層公寓之第五層,現況為住家,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薛○晴承租中,期間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9月15 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000元,押金新台幣1,000元,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無公告應買程序。 八、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第四頁01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才股 03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