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6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林園區新測段38地號 | 709.04 ㎡214.48 坪 | 48分之1 | 23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中芸段308-2地號。 | ||||
| 2 | 高雄市林園區新測段39地號 | 261.17 ㎡79 坪 | 48分之1 | 5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中芸段30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 3 | 高雄市林園區新測段40地號 | 2,140.21 ㎡647.41 坪 | 48分之1 | 68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中芸段30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 4 | 高雄市林園區新測段41地號 | 23.34 ㎡7.06 坪 | 48分之1 | 5,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中芸段308-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 | ||||
| 5 | 高雄市林園區新測段42地號 | 17.62 ㎡5.33 坪 | 5分之1 | 3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中芸段309-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 | ||||
| 6 | 高雄市林園區新測段45地號 | 324.44 ㎡98.14 坪 | 5分之1 | 99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中芸段30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5 | 高雄市林園區後厝路1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基地:高雄市林園區新測段40地號 | 252.96 ㎡76.52 坪一層 156.78、二層 93.1、屋頂突出物 3.08 | 全部 | 2,150,000 元 |
- 保證金
- 827,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院於97年10月30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中芸段308地號土地(即新測段38、39、40、41地號)上有三間磚造房屋及果樹,中芸段309-1地號土地(即新測段42、45地號)為空地;又本院於114年7月9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後厝路10號、10之2號、11號建物,另據債務人子在場稱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姊姊作工廠物品倉庫使用,為磚造二樓建物,上蓋鐵皮,頂樓有水塔,有漏水情形;另據第三人呂○瑞具狀本件建物應為繼承人共有,現為其祭祖及放置物品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3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7,000元。(如兩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建物非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八、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九、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