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美濃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才股 114司執字第083250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美濃區清水段1418地號 | 455 ㎡137.64 坪 | 全部 | 1,344,000 元 |
| 備考劉○○(455分之255)、劉○○○(455分之200) | ||||
- 保證金
- 26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9,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有種植香蕉、絲瓜等作物。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位於美濃區清水里地區,屬鄉村聚落邊緣農業生產地區,現況為種植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
八、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九、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是須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不為承買後,應買人始得承買。
十、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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