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中市新社區法拍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股 114司執字第08482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3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山段 小段 134號
面積: 35 坪
-
建物
臺南市歸仁區南保里民權六街79號
面積: 37.12 坪
-
土地
水底寮段 下水底寮小段 99-3號
面積: 13 坪
-
土地
水底寮段 下水底寮小段 99-6號
面積: 3 坪
-
土地
水底寮段 下水底寮小段 101號
面積: 51 坪
-
建物
臺中市新社區下水底21號
面積: 94.1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國114年8月14日查封時大門深鎖,債務人林宗俊不在場;於114年10月8日會同地政人員現場 勘測增建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姊妹在場稱:建物現為其與債務人家人同住,無出租 出借他人使用,無火災、地震受損、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等語。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 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及建築用地, 經初步勘查無特殊情事,其中一、二、三樓及頂樓部分為增 建,二、三樓及頂樓有壁癌情形。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 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6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不動產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本件拍賣之812建號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 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七、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