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八德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乾股 114司執字第085085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八德區大安段296地號 | 1,805.69 ㎡546.22 坪 | 公同共有16分之1 | 2,212,000 元 |
- 保證金
- 44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民國114年9月2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為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物為雜林,其上有一小菜園,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二、本件執行標的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三、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用,其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四、桃園市八德區公所115年5月14日桃市德農字第1150016937號函文記載296地號原訂有「八興字第27號」租約,於112年調解成立辦竣註銷終止登記,已無三七五租約租賃關係。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原拍定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
五、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規定限制開發(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