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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大樹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竹股 114司執字第08591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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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2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安段 小段 161-1號

    面積: 127.32 坪(420.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現為長滿雜草之空地。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位於大樹區中山路3巷西側、中山路3巷38弄北側,近鄰水安社區活動中心,非臨街地,需經過私人農田方能進入,需經過鄰地通行至南側中山路3巷83弄(道路寬度:7公尺),現況為雜木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6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 賣)。 03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竹股 05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