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龜山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婷股 114司執字第085962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龜山區楓義段154地號 | 2,515 ㎡760.79 坪 | 8分之1 | 10,400,000 元 |
| 備考卓○○即卓○○之繼承人所有 | ||||
| 2 | 桃園市龜山區楓義段154地號 | 2,515 ㎡760.79 坪 | 8分之1 | 10,400,000 元 |
| 備考卓○○即卓○○之繼承人所有 | ||||
| 3 | 桃園市龜山區楓義段154地號 | 2,515 ㎡760.79 坪 | 4分之1 | 20,800,000 元 |
| 備考卓○○所有 | ||||
- 保證金
- 8,32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9月30日現場執行時,有門牌號碼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一段1099號、1099-1號1101-1號、1101-2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土地上。依債權人陳報,拍賣土地及其上建物現由共有人出租,租期至116年5月止。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2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合法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該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之承租人建屋或地上權人建屋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八、據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本件土地位於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使用分區為保護區,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九、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一、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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