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永康區法拍屋|臺南市永康區大橋里大橋一街9鄰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正股 114司執字第08860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7,1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8-0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臺南市永康區大橋里大橋一街9鄰21號

    面積: 37.85 坪(125.14 平方公尺)

  • 土地

    六甲頂段 小段 1352-2號

    面積: 32.06 坪(106 平方公尺)

  • 建物

    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一街21號

    面積: 47.3 坪(156.36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債務人表示本件建物現出租他人使用。另據債權人查報之租賃契約記載,本件建物 出租予第三人陸○○使用,租期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6年10月1日止。又本件建物係於70年3月 間建築完成。上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2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等)。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 年08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正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正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