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佳里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坤股 114司執字第08903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佳里區六安段897地號 | 8.1 ㎡2.45 坪 | 全部 | 13,000 元 |
| 備考債務人五人公同共有。農業區。 | ||||
| 2 | 臺南市佳里區六安段898地號 | 25.28 ㎡7.65 坪 | 全部 | 39,000 元 |
| 備考債務人五人公同共有。農業區。 | ||||
| 3 | 臺南市佳里區六安段901地號 | 55.99 ㎡16.94 坪 | 全部 | 212,000 元 |
| 備考債務人五人公同共有。農業區。 | ||||
- 保證金
- 5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溪埔地,上有雜草,旁邊為蕭隴文化園區,是否有佔用仍須鑑界,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000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五、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坤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